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昶舜機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春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泉宏實業股份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叁萬零叁拾元│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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