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27號原告 謝博任 兼法定代理 謝保同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原告與被告 許暖英 、 許潘英 花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97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5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