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可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3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陸可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博帳冊壹本、輸贏名冊拾陸張及未扣案之麻將兩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補充:「每日向每位賭客各抽取新臺幣(下同)1000至2000元不等之金錢以營利。」,另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陸可嘉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財物罪。被告自民國103年5月某日起至103年11月12日為警查獲前止,多次反覆持續提供上址作為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參與賭博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而反覆、繼續實行,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而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所犯上述3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公訴意旨於犯罪事實欄中已載明被告基於「賭博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之事實,但所犯法條欄中僅引用刑法第268條之罪名,漏未援引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名,而承前述此一罪名與刑法第268條之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本院自應予補充,附此敘明。又被告前於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6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8年1月13日獲准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有期徒刑部分於100年4月18日縮刑期滿,假釋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刑法第268條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營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實施本件犯罪時間長達近半年,另依扣案之輸贏名冊所載,僅103年11月10日1天中前來參與賭博之賭客就多達14人,參與賭博之賭客輸贏金額更有多達5、60萬元者,足見其經營規模非小,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賭博帳冊1本、輸贏名冊16張,係被告用以記錄賭客及賭博金額等之資料,為犯本案所用之物,另搜索當場已發現但未扣案之麻將2副,亦係被告於本案中提供予賭客賭博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在案,因查獲當時並無人在場賭博,上開物品均非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當場賭博之器具等物,然既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搜索當場亦已發現但未扣案之放置於抽屜內之籌碼,亦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認無訛,但此一物品因未扣案數量不明,且被告於訊問時稱不曉得現在何處等語,茲既乏其他積極之證據證明該籌碼現仍存在,且數量不明,為避免未來沒收之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