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 謝博任 兼法定代理 謝保同 人原告謝保同前列謝博任、謝保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 許暖英 被告 鄭暐翰 原告與被告許暖英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2,243元【計算式:和解契約價額2,200,000元+694,243元+208,000元=3,102,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3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