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62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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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62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鮮蝦一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國民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就原告對被告鮮蝦一族有
限公司及乙○○部分之訴訟於民國95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另就原告對被告甲○○部分之訴訟,則於民國95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二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鮮蝦一族有限公司(下稱鮮蝦一族公司)於
民國92年11月4日邀同被告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貸期限至95年
11月4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02計算,應按期平均
攤還本息,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違約金。惟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5年7
月4日止,即未再按期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欠借款本金208,000元,屢經催討,
均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增補條款
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10元(含裁判費2,210元及公示送
達登報費200元,合計2,41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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