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乙○○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6號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佑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