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607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文賢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讓與之通知,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係由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據卷所附係對「詹文賢」所為之債權讓與通知,係向臺中市○○區○○○路○段○○○號六樓之3寄發,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1年1月17日遷入臺中市○○區○○○路○段○○○號八樓之1;是以該債權讓與通知因未向債務人住所地送達,未合法送達,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於法不合,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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