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尊賢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2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尊賢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96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5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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