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顯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顯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5至8、15號)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4、9至14號),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其意願,而同意聲請定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
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4年6月15日,附表編號3至1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4年6月15日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9之併科罰金部分,並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佩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1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1月12日│103年11月13日│104年1月30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號│偵字第4652號│偵字第4652號│偵字第664、747│││││、112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事││34號│34號│1267號、104審訴││││││第737、10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8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4年6月15日│104年6月15日│104年9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8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0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月29日│104年1月29日│104年3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號│偵字第664、747│偵字第664、747│偵字第664、747│││、1120號│、1120號│、112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事││1267號、104審訴│1267號、104審訴│1267號、104審訴││││第737、1023號│第737、1023號│第737、10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8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0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編號│7│8│9│├──────┼────────┼────────┼────────┤│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條例│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1年6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併科罰金新臺幣│││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3萬元│├──────┼────────┼────────┼────────┤│犯罪日期│104年2月3日│104年2月3日│103年4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號│偵字第664、747│偵字第664、747│字第8693號│││、1120號│、112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事││1267號、104審訴│1267號、104審訴│243號││││第737、1023號│第737、10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105年3月1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105年4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8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0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0日│104年1月6日│104年1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號│字第3140、5119號│字第3140、5119號│字第3140、511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事││14號│14號│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5年6月18日│105年6月18日│105年6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0至12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妨害自由│││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8日│104年4月7日│104年1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號│偵字第1609號、10│偵字第1609號、10│字第2907號│││4年度偵字第1699│4年度偵字第1699││││0號│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事││1075號│1075號│1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8日│105年6月8日│105年8月2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5年6月27日│105年6月27日│105年9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3、14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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