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越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1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 肆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肆萬伍仟 伍佰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伍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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