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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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一工業有限公司、丁○○、丙○○、駿憶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駿憶有限公司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69,120元,應繳裁判費495,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5,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