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 陽來成 原住臺南市.
吳彩碧 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