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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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15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4月26日以其簽發之本票共1紙及借據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5年4月1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後於85年3月14日變更為設定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5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本票1紙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152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市│北投區│立農│二│266│田│30.00│9/10│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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