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永堅 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代位債務人蔡永堅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蔡海叁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並主張債務人蔡永堅之應繼分為1/4,則本件應以被代位人蔡永堅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47元(計算式:被繼承人蔡海叁之財產價值243,387元×被代位人蔡永堅之應繼分1/4=60,8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被繼承人蔡海叁之財產編號財產種類權利範圍財產價值1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9585/125388土地面積612.29㎡×公告土地現值5,200元/㎡×9585/125388=243,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