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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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3│4│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97年6月24日12時│97年6月24日12時│││││││犯罪日期│45分向前回溯26小│45分向前回溯72小│97年6月22日│97年8月22日│97年8月21日│97年11月7日│97年10月28日│││時│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7年度毒│嘉義地檢97年度毒│嘉義地檢97年度毒│嘉義地檢97年度毒│嘉義地檢97年度毒│嘉義地檢97年度偵│嘉義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01號等│偵字第1201號等│偵字第1201號等│偵字第1403號│偵字第1403號│字第7884號│偵字第1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44│97年度易字第444│97年度易字第444│97年度訴字第833│97年度訴字第833│98年度朴簡字第13│98年度訴字第121││最後│案號│號、97年度訴字第│號、97年度訴字第│號、97年度訴字第│號│號│號│號││事實審││644號│644號│644號││││││├───┼────────┼────────┼────────┼────────┼────────┼────────┼────────┤││判決│││││││││││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8年1月13日│98年3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44│97年度易字第444│97年度易字第444│97年度訴字第833│97年度訴字第833│98年度朴簡字第13│98年度訴字第121││確定│案號│號、97年度訴字第│號、97年度訴字第│號、97年度訴字第│號│號│號│號││判決││644號│644號│644號││││││├───┼────────┼────────┼────────┼────────┼────────┼────────┼────────┤││判決││││││││││確定│97年12月11日│97年12月11日│97年12月11日│97年12月19日│97年12月19日│98年2月12日│98年4月13日│││日期││││││││├────┴───┼────────┼────────┼────────┼────────┼────────┼────────┼────────┤││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259號(98執│字第259號(98執│字第259號(98執│字第377號(98執│字第377號(98執│字第1078號(98執│字第1661號│││更477號)│更477號)│更477號)│更477號)│更477號)│更4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