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裁定書、本院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四五一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3│4│5│6│7│├────────┼────────┼────────┼────────┼────────┼────────┼────────┼────────┤│罪名│竊盜│侵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5月19日│97年5月11日│97年7月2日│97年5月16日│97年5月27日回溯5│97年5月19日│97年5月20日│││││││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嘉義地檢97年度毒│嘉義地檢97年度毒│嘉義地檢97年度毒│嘉義地檢97年度毒│嘉義地檢97年度毒│嘉義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688號│偵字第6319號│偵字第1411號│偵字第988號│偵字第988號│偵字第1352號│偵字第135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3│97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嘉簡字第│98年度嘉簡字第│98年度嘉簡字第││最後│案號│號│1572號│1426號│1021號│1021號│451號│451號││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15日│97年11月28日│97年10月24日│97年8月25日│97年8月25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3│97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嘉簡字第│98年度嘉簡字第│98年度嘉簡字第││確定│案號│號│1572號│1426號│1021號│1021號│451號│451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1月5日│97年12月25日│97年11月13日│97年9月11日│97年9月11日│98年4月17日│98年4月17日│││日期││││││││├────┴───┼────────┼────────┼────────┼────────┼────────┼────────┼────────┤││嘉義地檢98年度│嘉義地檢98年度│嘉義地檢98年度│嘉義地檢98年度│嘉義地檢98年度│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備註│執更助字第29號│執更助字第29號│執更助字第29號│執更助字第29號│執更助字第29號│字第1501號│字第15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