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附民原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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