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裕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