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家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上訴人 許清山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 律師複代理人 王楫豐 律師上訴人 許清源
許清淇 許麗珠 許麗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麗琴 被上訴人 許宇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劉旻翰 律師
李昭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上訴人許清源、許清淇是否與上訴人許清山於原審併提起反訴(反請求);另被上訴人許宇星除依民法第1164條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外,是否併依兩造間於民國106年11月12日之遺產分配協議為請求,事實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同時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廖欣儀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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