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潮榮 指定辯護人 許名宗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潮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送達彰化縣彰化市○○街○○○號被告陳潮榮之住所,惟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本件判決書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祖母 陳玉鳳 ,而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一紙可稽,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李昇蓉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