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林瑞豐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 律師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金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