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8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清吉
陳明賢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清吉、陳明賢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饒佩妮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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