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保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王保中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為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清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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