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李杰 被告 張美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熊祥雲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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