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午○○複代理人 蔣宜庭 律師原告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
李文欽 律師被告丑○○
寅○○癸○○子○○辰○○丙○○○庚○○ 張建發 未○○卯○○戊○○甲○○巳○○丁○○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第六項、第八項及事實與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建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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