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

吳彥廷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宋柏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111年度屏國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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