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宋柏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111年度屏國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