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14號
98年度聲減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分別聲請減刑(檢方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編號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並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96年7月4日)自首而受裁判,合於同條例第6條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之罪所宣告之刑期均誤載為有期徒刑3年,減刑後之刑期亦均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6月,爰由本院逕予更正)。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附表┌─────────┬────────┬────────┬────────┬────────┐│編號│01│02│03│04│├─────────┼────────┼────────┼────────┼────────┤│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6年3月8日│自96年2月中旬至│自96年2月中旬至│自96年2月中旬至││││同年3月8日止│同年3月8日止│同年3月8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152號│第1242號│第1242號│第1242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第706號│第4091號│第4091號│第40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16日│97年11月11日│97年11月11日│97年11月1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98年度臺上字│98年度臺上字│98年度臺上字││││第706號│第187號│第187號│第187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15日│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條第3項│├─────────┼────────┼────────┼────────┼────────┤│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備註││自首│自首│自首│││非自首,屬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列││││││不應減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