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給付使用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陸拾玖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物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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