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5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五О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五0三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杰正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元,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五日止,每月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法官陳杰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