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3年度岡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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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龍俊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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