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3年度岡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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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龍俊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