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28號
101年度訴字第20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華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總刑度之記載應由「貳拾玖年」更正為「貳拾捌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總刑度之記載(有期徒刑2年6月、4月、2年6月、2年6月、3年8月、3年7月、2年6月、2年8月、2年6月、2年6月、3年7月共十一件之加總)應為28年10月,誤加總為29年,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