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54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海光 上列聲請人於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陳海光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三段47巷5弄36號3樓,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本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應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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