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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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八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立鎧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立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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