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相對人甲○○
丁○○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98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土地標示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欄中關於「丁○○、丙○○、甲○○各8/3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丁○○、丙○○、甲○○各80/3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