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28號原告艾浦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忠 被告雅逸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逸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零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貞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