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作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告詮華國土測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啓鋒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新陸國土測繪有限公司間給付合作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尚應補足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