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
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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