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20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
複代理人 辛○○
被 告 己○○
號
庚○○
乙○○
甲○○
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戊○○、己○○、庚○○、乙○○、甲○○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並自民國八十一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