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20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
複代理人  辛○○
被   告 己○○
            號
      庚○○
      乙○○
      甲○○
      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戊○○、己○○、庚○○、乙○○、甲○○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並自民國八十一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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