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蕭子桂被告張蓁選任辯護人莊國禧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46、2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子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 張蓁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訊問被告後,命被告應取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擔保其到庭,由具保人蕭子桂於同日繳納5萬元保證金後,業經本院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被告之107年1月10日法官訊問筆錄、本院
107年度聲羈字第5號裁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
三、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指定其於107年12月3日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且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107年12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11日苗檢鑫恭108助148字第1080008331號函暨檢附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8年4月30日栗警偵字第1080011113號函(含拘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10日桃檢東平108助464字第1089047081號函暨檢附之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復通知具保人應協同被告於108年7月15日下午3時1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亦未能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與具保人聯繫之公務電話紀錄單、本院108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附卷供核,且被告亦因另案經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佐,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蘇珈漪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