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9號原告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複代理人 余文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8,330元。惟現原告追加起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361,49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34,44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38,330元外,尚應補繳196,1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