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40號聲請人 林慧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鍾秀美 、 林泰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請提出。
二、相對人林鍾秀美、林泰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