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6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三年度繼字第六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宗自強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宗自強亡故,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及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6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宗自強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歸戶查詢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93年度繼字第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核無訛,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