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丁○○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對相對人由臺北松山郵局
所發如附表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承受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對相對人之債權,而欲將該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於民國九
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將該債權讓與以郵局寄送相對人之戶籍
,卻遭以招領逾期退回,聲請人已竭盡所能,相對人確已遷
移不明,請准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
謄本、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退件信封等件為證。
本件既經郵局催領未果,以招領逾期退回,足徵相對人已久
未居住於其戶籍住所,堪認相對人確已行方不明。是揆諸上
開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