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簡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簡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簡聲字第22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未按時繳納租金已逾六個月,欲與相對人終止租賃契約,依法須催告相對人,但因相對人並未收受郵局存證信函,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住所所在地送達,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信封附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住所並非不明,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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