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7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738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玉婷 、 李志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志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敘明李志明為連帶保證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3年6月15日起算依據為何?(因與繳款明細表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