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孟憲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孟憲華於民國94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10日止累計1,349,979元正未給付,(其中359,892元為本金,990,0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925號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9892元孟憲華自民國111年03月11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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