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00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厚德吳明晃 之繼承人等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本件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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