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厚德 即 吳明晃 之繼承人等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本件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