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 呂國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27日屆滿(原應於111年11月25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雅婷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3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