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89號原告 李庭誼 被告 王建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33號(嗣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3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陳鈺雯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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