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14號原告美商安工國際貿易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哈帝‧史提芬華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控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8,380元(美金227,859元×101年7月13日台幣對美元匯率30.187=6,878,3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69,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6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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